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规要来了!这些刚需文件限时免费下载

2022-09-16 13:15:35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并发布了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(意见稿)》)。以期通过法规的方式,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,同时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防控能力,切实维护群众健康饮食。

《规定(意见稿)》讲了些什么

《规定(意见稿)》共27。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,通过建立健全日、周、月常态化工作机制,压实每个人的责任,形成食品安全统一负责、分层落实的责任体系,确保实现企业末端发力、市场终端见效的良好效果。主要包含如下内容:

一:明确了制定目的、适用范围、总体要求、责任体系、设置原则等总体要求;

二:明确细化了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具体职责任务等;

三:明确了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等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日常履职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;

四:明确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、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;

五: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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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

 1.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

《规定(意见稿)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哪些人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负责,也明确了各责任主体需承担的处罚,并对各责任主体间如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出了实施建议。

01.哪些人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负责?

对于需要承担食品安责任的主体,以往的法规文件解释都相对模糊,而《规定(意见稿)》非常明确地指出了,食品安全责任主体,包含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(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授意人,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),以及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这意味着,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不仅企业负责人要承担责任,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要承担责任。

02.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事故承担什么责任?

《规定(意见稿)》在对责任主体的处罚上,对相关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也有明确规定:


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
01

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,其责任主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,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

02
责任主体未按照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03
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、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依法给予处罚外,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、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。

03.各责任主体间应该怎么配合?

《规定(意见稿)》也对各责任主体间如何落实食品安全生产有一定的指导建议: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,导致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,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,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,对依法履职尽责的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应当免予处罚。

在企业管理上,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,因为受制于个人的岗位角色、工作经验等带来的认知偏差,对事件的判断或决策往往也会大不相同。要全力保障好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,各责任主体之间要如何配合呢?

首先,在分工和定位上,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而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。

其次,在责任主体履行的义务上,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,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,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。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,应当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,报告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。

最后,在公司管理层面上,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、调整、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,建档备查。以便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定位主要责任人。

2.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做的应检准备

《规定(意见稿)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何更好地进行安全生产经营,提出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要求。总的来说,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,同时明确要求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等工作机制。

其中,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制定《食品安全总监职责》和《食品安全员职责》。通过明确的管理制度,来督促食品安全专业人员落实自身责任。并且需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《食品安全总监职责》、《食品安全员守则》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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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《规定(意见稿)》对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等工作机制也有明确规定。

日、周、月工作机制
日管控

《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》

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,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,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,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。未发现问题的,也应当予以记录,实行零报告。



周排查

《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

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,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。



月调度

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

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报告,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,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。

由此可见,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通过《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》、《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》、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》来反映自身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的工作机制落实情况。同时,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,也是市场监管主体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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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就要来了,围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,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出了更高标准、更明细化、更全面的要求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也需及时把握核心要义,主动拥抱变化,提前准备,以防出现被动局面,影响企业正常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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